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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7号规定,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持续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优秀建筑业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锻造和打响“安徽建造”品牌,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  徽  省  水  利  厅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优秀建筑业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锻造和打响“安徽建造”品牌,依据《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是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的认定,被认定的企业应达到省内建筑业各类各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实施。

第四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选优选专”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每年开展一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逐年制定认定实施方案(含认定数量、认定标准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含装配式)、劳务、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中,综合基础设施总承包类认定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其他类认定为建筑业骨干企业。

第七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地认定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等工程总承包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单列指标)。各行业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责任履行方面。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诚信经营,在支持乡村振兴、抢险救灾,服务国家战略、承担国家和省级任务、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促进就业等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经营发展方面。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合理的产业布局;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践行建筑业“走出去”战略、提升“外向度”方面有显著成效。

(三)企业管理创新方面。企业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积极应用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BIM技术等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重视安全生产和项目规范化管理,积极推广数字化管理场景应用,保障经费投入,取得显著成效。

(四)企业建造能力方面。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含已竣工)有代表我省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成果项目;重视并积极投入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五)企业党建及文化建设方面。企业重视党建工会、群团组织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

第九条  企业在认定周期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超过两起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存在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定,被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