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淮国资产权〔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属企业: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国资局)2018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按照本办法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企业所制定的担保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淮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市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包括市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以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对内担保,市属企业之间以及市属企业对非市属企业的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四条  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审慎安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局对市属企业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办法;

(二)审批市属企业对非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对市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及市属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对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局备案;

(二)决定本企业和子企业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对非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局审批;

(三)建立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统一决策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四)负责本企业和子企业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和法律审查,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五)定期向市国资局报告本企业及子企业担保情况和风险分析。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市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均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以及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的担保,规范程序,并统一由市属企业决定。

第九条  市属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并签署互保协议,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    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局审批。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资不抵债的;

(三)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或破产诉讼的;

(五)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六)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

(七)企业拟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的;

(八)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章  担保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0%。

市属企业为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为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子企业净资产中本市属企业应占的份额。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必须的登记手续前,市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市属企业应以审慎的原则,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反担保方式。提供非保证方式对外担保的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一)财务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提出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拟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