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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的责任感

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农民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上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治欠保支措施,狠抓责任落实,根治欠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仍有一些历史陈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根源仍未彻底清除,必须在断根治本上下功夫、出实招。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贯彻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抓手,聚焦重点领域,压实各级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二、坚持控新治旧,实现欠薪问题清仓见底

(一)严控新发欠薪问题。对新发生的欠薪各地要当日受理调查,3日内解决,同时追查责任,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3日内没有解决的,按规定动用工资保证金或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解决,并约谈案发地市、县政府负责人。

(二)实施存量欠薪清零攻坚。各地要在2021年5月底前进行一次集中排查行动,摸清本地区存量欠薪和历史陈欠底数,全部录入全口径欠薪台账,6月底前清零销号。按照“谁摸排、谁包案、谁负责、谁清零”的原则,市、县政府负责人按行业、领域包片负责,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实施,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和已完工但仍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包括政府工程)进行逐一摸排,包案负责、按期清零。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协调解决跨行业的欠薪问题,包最难的案,市级政府负责清零督办。对摸排不清存在遗漏、解决不力未能销号,特别是由此引发越级上访的,要约谈市、县政府负责人,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已办结案件开展常态化“回头看”。所有新发和存量欠薪线索(包括信访领域欠薪线索),属地市、县政府要在案件办结3个月内进行回访核实,确保案结事了。对欠薪未解决到位的,属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包案解决;对不属于欠薪但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线索,属地政府要按照“三零”单位创建要求和市域终结的原则,按行业分类化解,确保将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坚持断根治本,突出抓好欠薪问题源头治理

(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签订根治欠薪“人盯人、人盯项目”责任书,由县级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对农民工进场后1个月内未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新建项目和2021年5月1日后仍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在建项目,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要确保政府工程人工费按时足额分账拨付。人工费用未拨付到位引发欠薪的,建设单位要承担垫付责任;涉及政府工程的,同级政府要垫付被拖欠工资,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六)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同一地区有多个项目的,可开设一个专户并按项目单独记账。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施工合同造价的1%—2%,在农民工工资专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在项目完工、工人撤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账户,解除资金监管。实行差异化存储,在同一地区有多个项目或单个项目造价较高的可按照下限存储,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A级的可免于存储;鼓励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要设置项目劳资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要确保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时、准确将用工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按月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工作量和工资表,通过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样式统一的维权信息告示牌,悬挂根治欠薪宣传标语和投诉举报电话。对未通过专户按月足额发放工资造成欠薪的,总承包单位要负责清偿。

(七)抓好项目欠薪问题内部防控。所有工程项目应建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欠薪问题专门调处机构。调处机构要及时了解、处理农民工维权诉求,将各类矛盾纠纷、风险隐患解决在项目内部。因内部防控不力引发越级上访的,对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等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坚持依法治欠,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八)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用工主体(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清偿责任。对超出法定受理时效的历史陈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欠薪事实的,由实际施工人核实是否存在欠薪并承担清偿责任。对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一律向社会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建立健全行政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涉薪案件情况,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欠薪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按照“工资保证金兜底、应急周转金兜底、国企项目上级集团兜底、政府工程项目财政兜底”的原则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责任。

(九)依法处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