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办法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市房产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做好存量房交易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税负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