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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其中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手续;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具有所必需技术资料,包括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或者施工设计图纸或者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公开招标计划。对于季节性、时限性等较强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前谋划,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摇号、抽签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予以确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潜在投标人公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交通、水利、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和公布,按其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鼓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或免收投标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