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的测绘事项,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和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原则,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优化测绘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多测合一”服务整合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勘测定界测量、选址测绘、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含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测绘)等测绘事项;施工阶段包括报建地形图测绘、规划放(验)线、基础±0复验、变形监测、房产预测绘等测绘事项;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绿地核实、地下管线核实、消防核实、人防核实、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事项。
第五条 “多测合一”服务三个阶段,同一阶段出资主体相同,则每个阶段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同一阶段出资主体不同,可由不同出资主体分别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各阶段测绘成果充分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委托次数。
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服务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或重复测绘。
第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一)建立健全全省“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二)在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上,制定全省统一的“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三)建设和运维省级“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四)组织开展全省“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要求,健全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二)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技术标准;
(三)根据需要建设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或选择使用省级“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负责运维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纳入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平台进行管理,推进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按照申报事项共享互认测绘成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和相关质量监管工作,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
第八条 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充分开放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