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表中所列Ⅰ级指城市中心地段,Ⅱ级指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段,Ⅲ级指城市边缘地段。
城市地段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五、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面积,一经发现,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防洪、供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