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乡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
亳政办〔201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乡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城乡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安徽省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是本地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水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水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及其配套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供水管网应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要求。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筑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分别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