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实现公证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开展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人员选聘、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中的政治把关作用,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二、坚持目标导向。到2022年年底,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执业、充满活力,拓展业务领域、服务优质高效;到2025年,公证服务供给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为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三、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围绕我省工作大局,突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大力拓展创新金融、民营企业、“三农”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事务、突发公共事件等领域的公证业务。主动对接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研究推出个性化、精准化的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法治河南、平安河南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四、优化便民利民公证服务。进一步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凡是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供。公证机构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不方便到公证机构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建立“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建立周末和节假日值班制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五、强化涉企公证服务。树立“项目为王”工作导向,为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公证服务。公证机构要设置专门的涉企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对在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鼓励公证机构减免公证费用,提供“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在开发区等公证服务需求量大的地方,公证机构要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六、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加强公证机构窗口规范化建设,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办证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设立便民指示牌、咨询台,配备便民设施和适老用品,安排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公证人员办理窗口接待咨询业务。加强公证人员服务规程、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设备应用等方面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七、推进政府购买公证法律服务。将符合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承接条件的公证机构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把减灾救灾、污染防治、疫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公证服务,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公证服务,80周岁及以上老人遗嘱类公证服务,残疾人、农民工、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办理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公证服务,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的公证服务等公益性公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满足基本民生公证需求,更好发挥政府服务保障作用。(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财政厅)
八、完善公证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确定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并根据公证行业市场化改革情况及时调整;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对需移出目录的服务项目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放开价格由市场形成。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定价(含指导价)范围和收费标准,标准偏高的及时降低,保障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支付得起的基本公证服务。不断完善公证费用减免政策,适时出台更多针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九、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布局,充分考虑公证行业特殊要求,认真研究、协调解决公证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善落实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推行企业化财务管理。鼓励公证机构实行零编制,激发行业发展活力。落实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最大限度激发公证机构活力,调动公证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公证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各市、县级政府)
十、稳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加强执业监管,确保现有合作制公证机构规范运行。指导合作制公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有序竞争,防止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妥推进的原则,支持、引导在自贸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改革开放前沿阵地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具备相关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按程序转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要突出加强党建,妥善解决人员、业务、资产等的衔接问题,确保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财政厅)
十一、扩大公证执业区域。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对法律关系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为全省范围;对继承等民生类、提存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结合我省实际,稳慎推进扩大执业区域。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服务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十二、保证公证服务供给。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特别是革命老区的公证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市、县级政府的领导,落实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任,由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完善政策,统筹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工作,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
十三、推进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推进公证业务办理方式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实现公证业务在线预约、申办,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落实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司法行政、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法院等单位间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逐步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保障公证服务政务数据共享需求。(责任单位: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委、法院等)
十四、加强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化公证执业监管体系,提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