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静态交通管理中的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
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
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本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市发改委为全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规划。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三、停车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范围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二)严格界定政府指导价范围。住宅小区前期
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按照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三)加快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机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以外,按照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委核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五、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供求关系和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按照城市“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制定。
六、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库)根据停车设施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或计次计费方式收取费用。一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