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人社局关于《太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目标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工作程序相对规范、管理服务相对优化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二、统筹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根据工作需要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
(二)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其中,用人单位在各县(市、区)参保或在各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职工工伤认定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完成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纳入全市“金保工程”建设,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为推进市级统筹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用于工伤保险费收缴和支付。各县(市、区)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缴市医疗保险中心收入过渡户,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汇总后,每月月底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原则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医疗保险中心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拨付各县(市、区)支出户。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分别加盖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财务专用章”。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20%提取,其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如仍有缺口,由市人民政府垫付。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在有关规定标准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
(二)基金征缴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下,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200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