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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版】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版】
  (1991年12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26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展幼儿园,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和逐年实施计划。
  城市应基本满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可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应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
  第四条 幼儿园应根据居民区分人口分布和各单位的人口数量统筹安排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与本居民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否则,城建部门不予批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办园、个人集资办园以及捐资助园。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幼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
  (2)监督、评估、指导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3)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
  (4)指导幼儿园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劳动、人事、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搞好幼儿园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的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得在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应每年全面检修一次,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安全。
  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配备,并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由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培训提高,或者调离。
  第九条 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应加强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管理人才的培养。幼师毕业生应面向各类幼儿园分配,不得改派其他工作。
  第十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钻研业务,品德良好,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尊重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幼儿园主办单位应积极改善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凡经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外,同级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举办或联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补贴;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和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
  第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费、保教费、保健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严禁超标准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