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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办事指南表。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行使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增加的情形。

  新增行政职权事项,应明确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要素;应编制办事指南表、运行流程图及廉政风险防控图。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的职权事项应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取消相关行政职权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行使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的职权事项相关要素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部分调整的;

  (六)与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化的;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

  (一)法律法规虽赋予但近三年内未发生办件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间的。

  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列入市政府部门的《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履责主体仍为市直相关部门。当发生办件时,市直相关部门应及时申请转入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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