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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农产办〔2015〕13号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    安徽省财政厅                     

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

联合社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精神,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③特色类

茶叶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