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实施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工作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切实盘活批而未用土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用地报批占用的财政资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范围与条件
(一)调整范围。2008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有关市、县应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失效手续;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文件撤回手续(以上两者统称“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
对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中涉及尚未实施征地的,交由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组织耕作或使用后,视为未征收土地;涉及部分或全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款问题,不得借此损害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调整条件。申请办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所涉地块原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现场核实仍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状态,且地块相对完整利于后期管理、无违法违规现象、无征地和权益纠纷、无行政争议。一个批次(项目)用地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手续,调整地块自批准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规范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办理流程
(一)受理程序。各地认为符合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文件;省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核,省自然资源厅经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函复相关设区市政府;不符合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函告相关设区市政府并将有关申报材料退回,同时反馈省政府办公厅。
(二)申报材料。申请办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时,应按照“一批文一卷宗”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 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的请示件,附县(市、区)政府请示、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情况报告。
2.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报告中须说明调整原因,所涉地块现状及权属、相应税费缴纳、原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确认单号以及需解除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相关权益处置情况及相关权利人意见,并附上实地踏勘表以及所涉地块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局部图、遥感影像图、现状实地照片;涉及分割图斑的,应提供所涉地块勘测定界图。
3. 解除征地协议的,应提供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及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的协议。
(三)信息公开及文件归档。省自然资源厅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情况在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新批准文件应随同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
(四)系统备案。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省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在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变更备案信息。经自然资源部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确认并予以核销的,有关土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五)信息变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末做好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所涉土地的土地利用变更、土地权属变更、建设用地管理信息调整、耕地质量更新,并与土地登记信息进行衔接。
三、合理使用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盘活指标与规费
(一)盘活用地计划指标的认定及使用。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调整盘活的用地计划指标总量和结构,原则上与原报批用地时一致,但原报批土地为耕地,实际现状变为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实际现状认定盘活用地计划指标;原报批土地为其他农用地,实际现状变为未利用地的,则按未利用地认定盘活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相应盘活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台账。使用该盘活用地计划指标报批新增建设用地时,相应标注“使用盘活用地计划指标”,所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