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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九日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园林工程移交工作,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政园林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建设移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