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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太原西山绿化全覆盖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承载、园区化打造”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力争 “十二五”期间在太原西山建设若干个高标准、成规模、上档次、有品位,能满足群众生态休闲、健身娱乐、旅游观光多种需求的城郊森林公园,把太原西山打造成为生态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综合型城市后花园和自然生态屏障。
二、建设要求
(一)高标准制定公园规划
建设单位要选择国际国内一流规划设计队伍编制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城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公园景观规划、交通规划、水系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到产业策划先行、公园主题鲜明、空间布局合理,积极挖掘西山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彰显人文精神。
(二)高水平实施公园建设
本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绿化,后实施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原则,在保证绿化面积不低于公园总面积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
公园绿化任务必须在前三年按照3:4:3比例完成,即第一年、第三年各完成绿化任务的30%、第二年完成绿化任务的40%。绿化既要选择乡土树种,栽大树、植大绿,实现生态效应,又要合理搭配乔、灌、草、藤,注重景观效应。绿化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5万元/亩,绿化建设标准按照西山城郊森林公园绿化标准执行,确保绿化标准不降低。
公园配套设施建设要集约使用土地,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矿山用地,所有建筑物采用绿色节能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建筑密度不得突破现有环境容量,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自然风光。
三、实施方式
(一)公园范围内国有林地林木按照《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认养,认养期限为70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建设单位依法享有林地林木使用权。公园范围内建设单位绿化新栽苗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建设单位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公园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按2:8比例分类实施征用和流转。即:20%的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要求实施一次性征用;80%的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前提下,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公园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除国有林木外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由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西山办)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