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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
皖经信非煤〔2018〕32号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为规范我省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活动,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符合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采铁、铜、铅、锌、金等市场紧缺的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等矿产,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本省优势矿产。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露天采矿项目严禁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尽量避开国家二级和省级公益林。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及时开展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建设绿色矿山。

(二)集约开发,综合利用。按照“总量控制、减量置换、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非煤矿山,实行矿山总量控制;通过整合重组优势资源、淘汰落后矿山、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发展质量和生产规模,实现集约化发展。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三)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矿山开发的融合,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科学开采,建设技术先进矿山,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

(一)建设布局

1.新建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及尾矿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3.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

4.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除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暂停核准新建钨、钼、锑矿开采项目。

(二)建设规模

1.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1)铁矿:露天开采40万吨/年,地下开采20万吨/年。

(2)铜矿、铅锌矿:10万吨/年。

(3)钼矿:露天开采7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0万吨/年。

(4)锑矿:3万吨/年。

(5)钨矿:5万吨/年。

(6)金矿:地下开采5万吨/年,露天开采20万吨/年。

(7)方解石矿、白云岩矿:露天开采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8)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9)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

(10)萤石矿:5万吨/年。

(11)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2.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服务年限:

新建钨、锑和金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5年以上(含本数);新建其他矿种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0年以上(含本数)。

3.新建选矿、矿石加工项目规模要求:

(1)新建铁、铜、铅锌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含本数)。

(2)新建钨、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1000吨/日以上(含本数)。

(3)新建钼、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选矿、矿石加工设施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

(4)新建金矿选矿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新建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最低10万吨/年、独立堆浸提金项目处理能力最低50万吨/年。

4.现有矿山(已投产和在建矿山,下同)规模要求:

(1)铁矿:露天开采不低于6万吨/年,地下开采大于3万吨/年。

(2)铜矿:大于2万吨/年。

(3)铅矿、锌矿:大于1万吨/年。

(4)钼矿:大于2万吨/年。

(5)锑矿:大于1万吨/年。

(6)钨矿:不低于5万吨/年。

(7)金矿:大于1万吨/年。

(8)方解石矿:大于5万吨/年。

(9)白云岩矿:不低于5万吨/年。

(10)建筑石料矿: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

(11)玻璃用硅质原料矿: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资源纯度高、品质优、适宜高档玻璃用的硅质原料矿山不低于5万吨/年。

(12)萤石矿:不低于2万吨/年。

(13)水泥用灰岩矿:不低于30万吨/年。

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已批准划定矿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