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事项,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可指定本级房产(住建)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根据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棚改服务供应商。
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作为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省级融资平台,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工作事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棚改征地拆迁服务;
(二)棚改安置住房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三)棚改项目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气、供暖、排水、通讯、人防、供电、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小区居民的小区外基础设施)。
第八条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健全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将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当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完成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确认当地财政可承受。
(三)确定项目。根据市、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棚改工作重点和项目手续完善程度,选定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具体项目。
(四)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在指定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五)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六)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