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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8-01 赣国资法规字[2011]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江西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17〕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国资委(办)、机关各处室:

《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已经我委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各设区市、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设区市、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监督工作的要求及遵循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下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二)指导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逐级对下开展指导监督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2、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各设区市原则上应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具备条件的县也可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明确一个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鼓励设区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包括资源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3、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市级、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特点,突出指导监督重点,增强市级、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四)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各设区市国资委(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国资委(办)负责对本地区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指导监督制度和开展具体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监管职责,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并配合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指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机制

(六)省国资委成立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省地方国资监管指导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处为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归口机构(以下简称“指导监督工作机构”)。各设区市国资委(办)也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指导监督工作机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各级指导监督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指导监督工作制度、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归口和协调沟通职责,组织并依靠本级业务工作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各级业务工作机构根据统一部署安排,支持配合指导监督工作机构的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口进行指导监督。

(八)各级指导监督工作机构和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各设区市国资委(办)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及时对各设区市国资委(办)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予以支持指导。

三、指导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九)省、市国资委(办)通过交流信息、召开指导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安排学习考察等方式,部署业务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人员队伍素质,促进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各方面指导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开展调研和指导。其中,设区市、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通报。

——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各项制度。

——指导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地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指导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资产重组整合。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以资源资产优化配置、重组整合和加快技术创新为重点,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靠拢,以要素集聚、转型升级方式做强做大。

——指导地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