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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汴政 [2018] 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开封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著名的八朝古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地下文物遗存丰富。地下文物是开封历史文化名城、八朝古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四个开封”、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协调和处理好地下文物保护与城乡基本建设的关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保护机制
  地下文物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土、规划、住建和文物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协调。
  (一)对于将要上市交易的土地,在土地储备阶段土地储备部门应提前告知文物部门,市文物部门应在市政府规委会等相关会议上明确提出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已开展了考古勘探或考古发掘的地块,市文物部门在土地开发项目组织实施时,应提供考古勘探结果或考古勘探报告、考古发掘结项报告。
  (二)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文物部门要积极组织从事文物考古勘探发掘的单位开展初步的考古调查勘探;根据勘探结果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依法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根据勘探和发掘工作结果,市文物部门向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意见。
  (三)文物部门应主动开展重点区域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为城市规划提供前瞻性建议,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以提高服务社会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对本市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属地内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地下文物埋藏丰富的重点地区在建工程的巡视工作,实行动态监控。
  (二)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责任。相关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遗存或出土文物,应立即向文物部门报告,在文物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在确保文物保护、考古工作质量的情况下,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应尽量减少对开发项目和建设工程进度的影响。除遇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外,文物勘探工作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工程规模巨大、文化遗存复杂确需延长调查勘探时间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需要发掘的,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工作,妥善解决考古发掘和建设工程中的矛盾。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