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2007〕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规划建设。
第三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四条 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由教育、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1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二)每2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二)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达到单独配建学校规模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配套建设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标准应当符合:
(一)每5400人口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12个班规模的小学;
(二)每10169人口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12个班规模的初中。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已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确需变更学校布局规划的,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