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淮政〔2016〕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为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着力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水平,使之不因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而降低,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落实《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30种(组),基本医保统筹县(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局〕)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局〕)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高贫困人口合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就医按《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执行。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以下简称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扶贫办)

7.实行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补助。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管理使用,封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运用商业保险工具支持健康脱贫工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二)优化医疗服务。

8.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可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濉溪县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工作,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9.积极开展签约服务。为每个贫困户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