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7〕159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

 

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推进全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等专项工作,提升建筑能效,改善居住环境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主要用于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主要用于配套产业扶持、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综合性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推广和相关成果扩散等相关支出。

(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主要用于标准、关键技术研发、设备采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

(四)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主要用于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检测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方案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相关支出。

(五)建设科技示范项目。主要用于城乡建设领域关键技术研发、规划方案研究、标准编制、专项技术培训等示范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实验检测、施工安装相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政策、任务、工作要求和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文件。

(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省住建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