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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同等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准确认定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对特困人员认定的指导工作。

(二)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将其申请材料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救助对象,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等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其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日,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动态管理。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逐步实行网上审(核)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信息档案,按季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2.提供疾病治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3.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4.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住房安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补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

5.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四)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适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照料服务。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各县(市、区)可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

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被供养人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有照料服务协议的,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落实救助供养资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分担。除中央、省补助资金以外,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其中,娄烦、阳曲贫困县按照市、县7:3比例分担。县(市、区)财政足额列支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供养资金还可通过慈善和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等渠道筹集。

市财政列支“以奖代补”资金,通过绩效考核,对县(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的不足。

(五)优化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倡导、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日常互助服务,并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将入住率纳入考核内容。争取到2020年,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供养全覆盖。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立关爱照料服务制度。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共产党员、驻村干部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一户不漏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内容和文本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