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赣府发〔2016〕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自交接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完成。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三)为确保过渡时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在正式交接前,气象部门应继续履行防雷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与气象部门的工作衔接。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防雷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
四、强化防雷安全监管
(一)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各市、县(区)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二)规范防雷行政审批。各级防雷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着力优化服务。审批部门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许可信息共享机制。
(三)强化防雷监管职责。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防雷装置监督检查制度,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