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3〕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坚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设计、费用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我市年满16 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时未满16 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自本办法实施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3%;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单位收取。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以后资金收支平衡和养老金领取标准的提高作适当调整。
(二)财政补助、统筹资金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他收入中筹集,分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四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的筹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应缴纳资金的筹集,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到账凭证等材料办理供地手续。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遇特殊情况时,项目申请用地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可以缓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被征地农民缴纳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要及时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
存入财政专户及各商业银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执行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按月拨付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委托银行按月发给被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市财政、市人社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虚报、冒领。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被侵占、挪用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