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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9日


淮北市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直有关部门用于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社会事业等行业各类奖励或补助方面的支出。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根据市本级财政当年财力状况和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管理。

第三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市直奖补类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对部门单位开展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补类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补类政策制定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  设立市级财政奖补类政策资金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奖补类政策资金,按照“部门提出、财政审核、政府审定”的程序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与市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设立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必须有充分依据,对行业发展、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

第八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需明确具体项目、组织论证、实施计划、奖补对象、奖补方式、支出标准、分担比例、执行期限、资金方案等,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对照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按照统一流程储备编报年度预算;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交叉重复雷同的专项资金;对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项目,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省市县各级负担比例,科学核定市级应负担金额,非市本级的财政事权不得申请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是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年度重点工作变化等动态调整和完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对各部门申报的支持项目,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审核评估,将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管理。未能纳入当年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支持的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列入以后年度滚动支持。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政策清单、奖补兑现清单并动态调整。逐项编制、优化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执行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兑付类别,推行“免申即享”,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部门门户网站、电视报刊、政务微信微博等载体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