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办〔2006〕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包括符合淮北市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市区户口必须在5年以上;单身家庭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2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
(三)无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参加集资建房。
第五条 申购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申购家庭成员无单位的,其收入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分别加盖公章。
第六条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或出租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上述的私有房屋包括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建住房或者原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