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稳岗补贴使用范围及期限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并由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中签字承诺。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以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的3-6月份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稳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及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行为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