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8 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USHUI.NET®提示: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同时废止。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城乡统筹局:
附件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及范围
一类国家级
防空重点城市
二类国家级
防空重点城市
三类国家级
防空重点城市
省级防空
重点城市
省级经济发达镇
防空城市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除外)的建设单位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收费
面积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收费
面积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收费
面积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收费
面积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收费
面积
2000
地面总建筑面积8%
1900
地面总建筑面积7%
1600
地面总建筑面积6%
1300
地面总建筑面积5%
800
地面总建筑面积4%
备注:1.执行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2.新建区、南昌县、湾里区按照三类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收取异地建设费;3.一、二、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国家人防确定类别执行;4.经济发达镇:南昌县向塘镇、瑞昌市码头镇、乐平市涌山镇、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余江县锦江镇、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樟树市临江镇、高安市八景镇、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遂川县雩田镇、南城县株良镇、进贤县李渡镇、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修水县渣津镇、湖口县流泗镇、上栗县桐木镇、分宜县双林镇、大余县新城镇、于都县银坑镇、龙南县杨村镇、丰城市曲江镇、万载县株潭镇、玉山县岩瑞镇、余干县黄金埠镇、横峰县葛源镇、安福县洲湖镇、永丰县藤田镇、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南丰县白舍镇。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设置的财政电子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上一级财政人防专户,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全额统筹用于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每年按照规定向发改、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