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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2-21 豫财监〔201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适应当前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发展需要,更好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有效规范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程序和方法,我们对会计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

 

附件:


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建立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公示、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监督检查公示,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前,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信息;会计监督检查公告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结束后,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发布。

第五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须经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会计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对象;

(二)检查主要内容及重点;

(三)检查政策及法规依据;

(四)检查时间安排;

(五)检查实施单位;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