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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建〔2025〕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动态更新)》( 2025-04-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修订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 建房〔2011〕77号)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在我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动态信用管理。

第五条  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评审等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等活动。上述人员及机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征收评估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征收部门组织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使用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服务机构)。

评估服务机构由市城乡建设局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所有评估服务机构的名称、资质、信用等信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供被征收人选定。

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同意。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从评估服务机构中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第八条  征收评估机构经选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主持从评估服务机构中(不包含项目已经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直接选定2家评估机构作为评审机构,对项目预评估(初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评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评审机构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九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或涉及两个以上(含)乡镇、街道的,可以由两家及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由两家及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其中一家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此次共同承担项目的其他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十条  征收评估机构经选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应向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评估的评估时点、范围等基本事项。

合同签订后,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及委托书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工作量需求相适应的足够数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工作,拟定评估作业方案、技术路线,做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始评估作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该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结果和其他与评估活动相关的资料。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作业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核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数量、身份、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实地查勘被征收房屋现状,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形成实地查勘记录,并由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承租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现场查勘结果进行登记的;以及被征收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当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预评估报告。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评估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及附件。

第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预评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机构对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结合我市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自独立评审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书需由两名参与评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评审意见认为预评估报告存在问题,或者两家评审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两家评审机构进行共同论证。经论证一致认为预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受委托评估机构转交书面修正意见书。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在修正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正并重新出具预评估报告。

受委托评估机构对修正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修正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经评审或修正后无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预评估结果确定为项目货币补偿基准价,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预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含评估技术报告)。

评估报告出具后,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动态监管过程中发现评估服务机构以及机构内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禁止行为之一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机构承接我市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及评审业务,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将该机构从我市评估服务机构中除名,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伪造资质、等级和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三)向房屋征收当事人或中间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评估报告出现错评、漏评等重大差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后,非项目选定的其他评估服务机构私自接受被征收人委托,出具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或询价,影响到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

(七)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和抽检的;

(八)评估服务机构作出的项目房屋评估报告涉嫌程序违法,对征收部门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九)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十)受委托评估、评审机构将未经评审通过的预评估报告内容,提前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承租人)的。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落实征收项目档案管理责任,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资料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一)评估委托合同及委托书;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三)评估对象的产权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材料;

(四)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刻录光盘)等资料;

(五)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刻录光盘)等资料;

(六)确定评估结果的市场调查等资料;

(七)预评估结果及项目评估报告;

(八)其它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征收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评估机构进行复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1/2。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通过采集、记录评估服务机构执业能力和执业行为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在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用评价确认意见后,公布评定结果,并记录留档备查。

信用管理评分基础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信用管理标准(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标准)测算确定最终信用分值,并依据信用分值评定信用评价等级。

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估价协会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对征收评估机构执业能力及执业行为的采集和记录。

本办法所指的执业能力,是指征收评估机构具备的资质等级、机构规模、注册估价师数量、从业年限、在本市房屋征收评估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指的执业行为,是指征收评估机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评估活动、建立工作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约谈、行政处罚等相关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服务机构应在签订框架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执业信息资料录入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身份佐证材料;

(四)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佐证材料及其在本市本机构的注册证书;

(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本市本机构注册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六)固定营业场所面积佐证材料;

(七)聘用已退休人员的合同及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服务机构的行为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服务机构受到主管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及约谈等信息;

(二)对评估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查实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受委托的评估服务机构在征收项目评估过程的满意度评价信息;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服务机构拒绝接受委托、估价人员配备不足、私自转让业务等行为的上报,经核查后属实的信息;

(五)评估服务机构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以及安排专家参与抽检、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等信息;

(六)信用管理标准载明的其他可加减分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服务机构在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中填报的信息,如有变动需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更新。

评估服务机构获得的其他可加分信息,应在获取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佐证材料及复印件报送市房地产估价协会,逾期不予采纳。

更新上传及报送情况按信用管理标准规定给予相应的加减分。

第二十七条  征收评估信用管理暂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为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为信用分值100分及以上的;

(二)乙级为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不满100分的;

(三)丙级为信用分值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的。

信用分值不及60分的,暂不评定等级。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一)因征收评估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估价师代表所在机构开展征收评估工作,因相关问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给征收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信用管理标准中“控制项”要求的;

(五)受委托评估机构未就修正意见提出异议,拒不修正预评估结果的;提出异议后经技术指导对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拒不修正预评估结果的;

(六)评估服务机构拒绝接受委托、不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将评估服务机构列入不良行为,应当履行核实和告知程序。该机构如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佐证材料。市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异议进行核查,及时做出处理并告知评估机构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评估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是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以及通过框架协议采购评估服务机构的重要评价参考依据:

(一)对于列入不良行为的评估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我市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及评审业务,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信用减分,暂停期限设置不超过1年。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合适继续从事征收评估工作的,将其从我市评估服务机构中除名。

(二)信用分值低于60分的评估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我市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及评审业务,暂停期限设置不超过1年。

(三)依据本办法对评估服务机构作出的信用等级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可供本市范围内其他部门选用评估机构时借鉴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参与征收评估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以及对评估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信用管理标准

附件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信用管理标准


类别

序号

评价内容

标准分值

封顶

分值

有效期

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估机构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依法依规评估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评估,确保阳光征收,无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无估价机构职业道德问题,无因评估错误问题导致群众集体信访情况。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2

严格按照《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严禁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按委托人、被征收人或其他单位、个人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以及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3

机构资质备案材料和估价师注册材料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4

机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挂靠,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5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房屋征收当事人及实施单位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提高评估结果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6

对未承接评估业务的房屋征收项目,不得私自接受被征收人询价及出具评估报告。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7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收项目相关评估业务。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8

征收评估机构经程序选定或确定后,除该机构为委托项目的被征收人情形外,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起,记不良行为一次。


暂停期限

一、

资质

等级

1

备案等级一级

5

+5

1

2

备案等级二级

3

3

备案等级三级

1

二、

执业

能力

4

机构类型

1.在本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得5分;

2.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业满一年得1分,满两年得2分,依此类推直至加满5分为止。

+5

1

5

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

1.300m²(含)至400m²,得1分;

2.400m²(含)至500m²,得3分;

3.500 m²(含)以上,得5分。

+5

1

6

在本市本机构拥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在本市本机构缴纳社保满3个月)数量。符合退休返聘条件的,应同时提供退休证、劳动合同、无重复受聘承诺书。

有评估师8人,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评估师1人,累计增加1分,直至加满10分为止。

+10

1

7

上一年度周期在本市承接的房屋征收拆迁评估评审项目(以提供和区征收部门正式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每参加一个项目得1分,累计直至加满10分为止。

+10

1

8

在本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的年限(以提供和市监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为准)。

每从业1年得1分,累计直至加满5分为止。

+5

1

9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上一年度周期承接并实施评估评审的征收项目满意度评价。

1.获得好评,经核实后一次加1分;

2.获得一般,经核实后不得分3.获得差评,经核实后一次减1分。

±10

1

三、

日常行为

10

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在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准确、及时、完整的填写、更新相关信息。

未按规定填写、更新的,发现一次减1分。

无上限

1

11

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培训活动。

缺席一人次减1分。

-5

1

12

按规定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上传报备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报告。

漏报一次减1分,迟报一次减0.5分。

无上限

1

13

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抽检过程中,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服从抽检结论。

1.不积极配合的,一次减一分;2.不服从抽检结论的,发生一次减5分。

无上限

1

四、

规范

作业

14

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现状,拍摄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保证查勘记录完整。

1.无查勘记录的,发现一次减2分;

2.查勘记录不完整(无影像资料、字迹不清或有缺项、登记增项或少项等),发现一次减1分;

3.实地查勘无估价师入户的,发现一次减1分。

无上限

1

15

实地查勘记录应按照《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签字(盖章),或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未按规定签字说明的,发现一次减2分。

-10

1

16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合格的评估报告及其他书面文件。

未及时提供的,超过一周减1分,超过2周减2分,依此类推。

无上限

1

17

不得擅自修改评估报告,同一机构对同一项目(户)不得出现多份不同评估报告。报告确需调整的,后一份报告需对调整原因做出备注说明。

未达到要求的,发现一处减2分。

无上限

1

规范

作业

(接上页)

18

评估机构应建立技术负责人制度,负责接受评估委托、成立评估工作组、出具评估报告、做好书面解释、项目立卷归档和后续相关工作,确保估价项目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未建立制度的,减5分;

2.制度落实不力的,发现一次减1分。

无上

1

19

同一征收项目由多家机构评估时,鼓励评估机构积极担任牵头单位。

担任牵头单位的,每个项目加5分。

+10

1

20

同一征收项目由多家机构评估时,各机构应积极沟通评估原则、技术路线、方法、参数等,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事先共同制定的评估技术路线和参数等标准,不得随意公布相关信息。

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一次减5分。

无上

1

五、

评估

质量

21

评估报告依据充分、选取案例具有可比性,符合市场实际、技术路线合理、评估结果公正。

未达到要求的,发现一处减2分。

无上

1

22

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

发现一次减5分。

无上

1

23

评估报告格式符合要求,评估对象、日期、时点、单位、结果等内容填写准确、完整、无涂改,相关依据保存完成,无错评、漏评。

1.发现错误或不准确,一处减1分;

2.发现有涂改和不完整,一处减0.5分;

3.相关依据保存不完整的,减2分;

4.存在错评、漏评的,一处减2分;

5.由于错评、漏评或估价时点错误等,造成较大影响的,发生一次减5分。

-10

1

24

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及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漏签字或只盖公章,发现一处减 1分;同类错误不重复减分。

-10

1

25

上一年度由于评估原因造成的集体投诉,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处理,且带来一定影响的。

发生一起减10分。

无上

1

六、

先进

做法

26

上一年度为市级征收评估培训或行业标准制定提供培训师资、专家服务等。

1.提供市级专家咨询、授课或鉴定的,每一人次加1分;

2.参与制定技术规范,每一人次加2分。

+5

1

27

评估机构开展党建工作的,机构成立独立党支部的。

1.成立党支部加2分;

2.按规定开展党建活动的加1分;

3.被评选为优秀党支部的加2分。

+5

1

28

机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获得加2分。

+2

1

29

评估机构具有与征收评估密切相关、便于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提供整体服务的其他资质的(如土地评估资质、资产评估资质、测绘资质)。

每多具备一种相关资质的,加1分。

+3

1

30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获得加5分,不累计加分。

+5

1

31

上一年度获得省、市级表彰奖励的。

获得加2分,不累计加分。

+2

1

32

上一年度以机构或党支部名义在房屋征收活动中或针对已承接的征收评估项目被征收困难群众,开展公益活动以及普法类政策宣传的。

每开展一次加1分,累计加满3分为止。

+3

1

七、

其他

不良

行为

33

上一年度,除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等对评估机构做出的有关房屋征收评估方面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其他应减分的不良行为。

每发生一次,减5分。

无上限

1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