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合财购〔2020〕1647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现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履约
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须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验收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按合同约定履约后,提请采购人验收。采购人须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工程类项目优先采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有的制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采购人须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hefei.gov.cn/),在“交易信息—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栏,上传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告。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原则上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组长。
2.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
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验收。
4.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5.复杂设备的验收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合同付款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办理支付时,须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传验收报告、合同和发票等材料。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工程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设备和材料的验收证明等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拨款时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合同等材料。小额零星工程项目无需提供审计报告。
采购人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四、验收监督
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市公管局要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人)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2)。
采购人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社会监督人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采购人、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采购人拒绝社会监督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导致社会监督申请人无法有效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监督申请人可以向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反映。
五、违规情形处理
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或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由市财政局或市公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合财购〔2018〕16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验收报告格式
2.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 30日
附件1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合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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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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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任务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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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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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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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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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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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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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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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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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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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约质量:好 一般 较差
2、履约时间:提前 按时 延期
3、服务态度:好 一般 较差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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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
验收小组组长:
验收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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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2.如经专家或质量检测机构验收,请附检测报告;
3.以上只能由采购(验收)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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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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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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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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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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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需验收参与成员签字,并经采购双方签字单位盖章有效;
2.本表一式三份,采购人和供应商各一份;采购人申请支付资金时,需提交一份给合肥市财政局,作为资金支付审核的附件依据。
附件2
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本人××××(名称),系××××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潜在供应商)/社会媒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合财购[××] ××号)的规定,我们拟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第××包)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特向你单位提出申请。
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为:×××、×××、×××等(×)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邮编、地址和电话):×××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或者单位公章)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