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资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国资企改〔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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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
《淮北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9日
淮北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淮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是指市属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子企业在境内外实施的投资行为。所称投资额是指市属企业或子企业利用国有资源对外进行投资的全部资产总额(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市国资局围绕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结合职能转变,以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科学编制投资计划,遵守投资决策程序,积极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三)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控制制度;
(四)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五)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六)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七)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八)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九)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其中,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尽职调查等。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涉及互联网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私募股权、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项目,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制度,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市属企业涉足境(市)外投资项目的应当建立境外(市)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报市国资局备案。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或载体记录的材料以及决策层或董事会表决的各种资料要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
第九条 市国资局结合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巡察审计成果的运用,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市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及时防范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围绕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形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局,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性质和目的;
(二)当年投资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三)重要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主体、项目投资额、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四)拟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以及其他补充材料等。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在实施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论证,审慎决策。股权投资项目应对投资合作方和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市场变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局。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及子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含2000万)以上或累计投资额超过投资企业净资产50% (含50%)的各类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向市国资局报备,报备材料如下:
(一)项目可研报告;
(二)风险评估和防控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五)项目有关决策文件;
(六)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为主,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市国资局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时间不计入反馈时间。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对报备过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或合作投资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须明确责任部门,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调整、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局书面报告。
(一)项目投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二)项目其他投资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权益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亏损额达到整个投资规模30%及以上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属企业应在向市国资局报告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市国资局根据市属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