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加强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扶持创业、稳定促进就业,助力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至20%(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至10%);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各地要充分利用担保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对已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予以支持。确保2020年全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量不低于2019年,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占全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小微企业实施重点扶持。对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重点扶持,提供最高可达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财政规定给予贴息。各地要逐户摸清辖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享受扶持情况、现有贷款情况、稳定和带动就业情况,最大力度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三、对小微企业和创业个人提供应急续贷帮扶。各地要积极帮助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防范创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实现能续快续,应贷尽贷。协调经办银行,对已扶持个人和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疫情防控期间,可利用担保基金提供续贷周转,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垫付功能,允许各地创贷部门从担保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不超过总量的10%)的资金先行垫付,作为担保贷款续贷周转,专项用于为受疫情影响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续贷提供周转资金扶持,不得收取费用,保障创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四、对受疫情影响“四类人员”予以展期精准帮扶。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由本人向业务发生机构提出申请更正逾期记录,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逾期记录,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五、合理安排中长期创业担保贷款比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和行业、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根据创业项目的经营和资金周转具体情况,提供差异化、针对性的中长期创业担保贷款服务。鼓励支持各地在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实行对创业个人3年期一放、小微企业2年期一放,累计不超过3轮,缓解创业项目因中途还款出现的资金压力。
六、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地要打破担保人的地域限制,原则上全省范围内符合担保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以为创业项目所在地创业人员提供担保。主动对接经办合作银行逐步开展“一县(区)一个信用村(社区)”建设,对信用村(社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诚实守信的创业者,免除反担保,并给予贴息扶持。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探索根据自然人年缴纳社保的一定倍数确定反担保金额,或根据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纳税额一定比例确定反担保金额的模式;额度较高的贷款,可采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人、房屋抵押等组合的灵活担保方式,切实破解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反担保难的问题。
七、进一步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