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淮政〔201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以方便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减少安置过渡时间,节约安置资金;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改善棚户区改造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和货币化补贴
(一) 扩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放宽申请条件,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由三类群体(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收入等限制条件放宽至:凡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居民,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拓展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户型可在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减。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商品房转成租赁型住房。
(三)明确分配管理主体。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辖区政府制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运营权交由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交由县区政府负责,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分配管理给予指导;县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区政府自行负责分配和管理。
(四)积极鼓励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租住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20%—30%给予优惠。
(五) 建立共有产权制度。在出资不低于50%的条件下,由承购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政府共有产权。承购人出资份额低于70%的,须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高于70%的,免收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六)支持共有产权承购人继续购买政府部分产权。承购人2年内继续购买政府部分产权的,按原销售价格结算。6个月以内购买的契税全额补贴,6个月至12个月内购买的契税补贴一半,12个月以上购买的契税不予补贴。2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结算。
(七)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针对保障对象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租金补贴机制。
(八)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退出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