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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实施《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实施《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科区〔202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牵头制定了《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20日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动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2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21〕8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评价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成效,形成争先进位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导向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一)导向性。坚持高新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和“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定位,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高新区都要成为名符其实的高新产业高地”及“亩均论英雄”的相关要求,引导高新区在全省各类园区中成为走在前列的高新技术产业高地。

(二)科学性。坚持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总量、增量、强度指标相配套,并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规范性。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评价指标进行解释,确保数据统计、组织评价等规范合理。

(四)可行性。与现有统计制度衔接,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评价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区的指导和管理,并成立评价小组具体实施,确保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六条 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国家、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精神,设置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绿色发展和开放创新、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四项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及加分项指标。

(一)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具体包括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当年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毕业企业数、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数、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当年引进主导产业领军科技人才等指标;

(二)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区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高新技术企业数、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服务业占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比重、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当年在境内外上市(含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数等指标;

(三)绿色发展和开放创新。具体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园区从业人员中留学归国人员占比、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综合排序等指标;

(四)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具体包括亩均研发经费支出、亩均税收、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综合容积率、落实全省园区非公党建工作15条举措情况、国家级高新区在全国排名等指标。

第七条 高新区在综合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园区无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总体规划、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的,每缺一项扣5分;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国家火炬统计和安徽省统计相关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园区相关评价资料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交办任务的,每迟报1次扣0.5分。经催办仍未上报的高新区当年度综合评价按零分处理。

第八条 定量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静态、动态指标加权计算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静态、动态指标权重按40%和60%设置);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再与加减项分数合成为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最终得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评价结果反映全省高新区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材料采集、审核、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一)数据材料采集。各高新区对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每年年初各高新区完成统计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自查工作,并按时将数据材料报省科技厅。

(二)数据材料审核。省评价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审核工作。省科技厅根据评价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审核结果汇总形成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审核所涉及的全部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以各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审核的主要内容:

1.评价期内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

3.对非年报数据,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4.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价小组各成员单位可及时告知相关高新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按无数据处理。

(三)评价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发布。省科技厅发布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各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高新区在综合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的,取消当年评价资格。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

(二)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区域限批的;

(三)依法审批范围涉及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且未完成整改的;

(四)统计工作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资料的;

(五)受到国家、省通报、批评、约谈的。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评价排名居前3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统筹有关资金、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对综合评价排名居后3位的省级高新区提出警告,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2年综合评价排名居末位的省级高新区建议省政府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序列。

第十三条 按照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优先推荐排名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高新区收取任何费用。强化综合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各高新区及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在综合评价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2.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1

安徽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类型

单位

分值

数据提供部门

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26分)

1.1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

定量

%

6分

省统计局

1.2当年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毕业企业数

定量

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

1.3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

定量

万元

5分

省科技厅

1.4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数

定量

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审核

1.5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

定量

5分

省市场监管局

1.6当年引进主导产业领军科技人才

加分项

引进1人则加0.3分,5人以上(含)加0.5分,10人以上(含)加1分,上限为1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

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30)

2.1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区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定量

%

10分

省统计局

2.2高新技术企业数

定量

8分

省科技厅

2.3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定量

万元

6分

省统计局

2.4服务业占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比重

定量

%

3分

省统计局

2.5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

定量

家                                                                                       

3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

2.6当年在境内外上市(含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数

加分项

每新增1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加0.5分,每新增1家新三板挂牌高新技术企业加0.2分,上限为2分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科技厅

绿色发展和开放创新(18分)

3.1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定量

吨标煤/万元

4分

省统计局

3.2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定量

吨/亿元

3分

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

3.3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

定量

立方米/万元

3分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

3.4进出口总额

定量

万美元

3分

省商务厅

3.5实际利用外资额

定量

万美元

3分

省商务厅

3.6园区从业人员中留学归国人员占比

定量

%

2分

省科技厅

3.7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综合排序

加分项

/

工业主导型前10名或产城融合型第1名加1分,工业主导型前20名或产城融合型第2名加0.5分,工业主导型或产城融合型前1/3加0.3分,上限为1分

省自然资源厅

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26分)

4.1亩均研发经费支出

定量

万元/亩

6分

省统计局、省自然资源厅

4.2亩均税收

定量

万元/亩

6分

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

4.3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定量

%

5分

省统计局

4.4综合容积率

定量

/

4分

省自然资源厅

4.5落实全省园区非公党建工作15条举措情况

定性

/

5分

自行上报总结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

4.6国家级高新区在全国排名

加分项

/

前10名加1分,11-20名加0.6分,21-50名加0.4分,51-100加0.2分,上限为1分

省科技厅

附件2

部分指标解释

 

1.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数

指标解释: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包括园区内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2.当年引进主导产业领军科技人才

指标解释:领军科技人指年薪50万以上,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的人员。引进科技人才一般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4)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3.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指标解释: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园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售,提供劳务服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

4.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指标解释: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5.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指标解释: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碳排放总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6.亩均研发经费支出

指标解释:亩均研发经费支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7.亩均税收

指标解释:亩均税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实际贡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实际贡献:高新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税收实际入库数(包含免抵调库税额),企业享受国家出台的减免、退税、缓税等措施的税额,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具体企业采取的跨周期调节税收措施所涉及的税额等,不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该指标设置是为衡量园区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益。

8.综合容积率

指标解释:综合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国家级高新区综合容积率达1.2得分,省级高新区综合容积率达1.0得分,未达到标准按照0分处理。

9.当年在境内外上市(含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数

指标解释:境内外上市(含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报告期内高新区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含在国内新三板和地方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数量,且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



政策解读《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日期:2022-07-20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完善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动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21〕87号)文件要求,研究制订《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考虑

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高新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高新区都要成为名符其实的高新产业高地”及“亩均论英雄”的相关要求,科学评价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成效,引导高新区争先进位发展,在全省各类园区中成为走在前列的高新技术产业高地。

三、起草情况

在充分考虑安徽省高新区发展实际情况,对标参考国家、浙江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区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并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各市科技局、各市高新区等49家单位意见和建议,共收到32个部门80条意见,扣除相同意见后,采纳或部分采纳了53条意见。《办法》经修改完善后,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持续开展对全省高新区的依法统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工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引导高新区对标找差,争先进位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依据、指导思想、评价对象。第二章“评价原则”:明确导向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第三章“指标体系”:明确指标设置情况、扣分情形、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第四章“组织实施”:明确评价时间和数据范围,规范高新区评价的数据材料采集、审核、公示和结果发布流程,明确取消评价资格的情形。第五章“奖惩措施”:明确评价结果的应用,以及对高新区的相关奖惩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评价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和解释单位。

六、创新举措

一是指标体系设计注重贯彻衔接国家战略要求,以及结合安徽省高新区发展特色。根据国家、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了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绿色发展和开放创新、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四项一级指标。

二是指标体系设计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模式,注重总量、增量、强度等指标的平衡,力求全面引导和反映高新区发展情况。指标获取上,选取公共统计数据来源的客观指标、结果输出性指标,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亩均效益、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指标。

七、奖惩措施

根据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评价排名居前3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统筹有关资金、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对综合评价排名居后3位的省级高新区提出警告,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2年综合评价排名居末位的省级高新区建议省政府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序列。按照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优先推荐排名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

 

联 系 人: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电话:0551-62613526

电子邮箱:kjtqycxb@163.com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邮编:230091)

来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