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文旅发〔2020〕8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厅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6月22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旅游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以促进文化艺术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
2.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以上;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二)基金会:成立基金会,应依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2.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
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数额,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符合《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成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筹备成立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章程草案。
(二)基金会
申请报告;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拟任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身份证明;资产捐赠情况说明;章程草案。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报告;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章程草案。
第六条 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报材料,由厅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办公室。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地勘察。
(三)初步审查合格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同意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起人持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五)获得省民政厅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等);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六)发起人持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七)获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八)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七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八条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每个社会团体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度检查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团体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四)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业务变更
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住所。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终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