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
建筑节能工作,降低
建筑物使用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市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
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
建筑节能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目标任务
以改善
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
建筑物整体质量、降低
建筑物日常运行成本、保障节能
建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持续达到节能降耗标准为目标。太原市市区新建民用
建筑(指居住
建筑和公共
建筑)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民用
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从2007年起,施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市新建
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到2020年,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完成80%。全市民用
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培训,增强全民
建筑节能意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和
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努力营造良好
的节能氛围,提高全民
建筑节能意识,为
建筑节能工作创造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建筑节能知识技术培训,使技术和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
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1、为确保我市
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太原市
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负责督促国家和省
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
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
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
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管委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建管委、发展改革委、经委、规划局、房地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管委总工程师担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建筑节能监管工作。成立太原市
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
建筑节能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
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2、搞好
建筑节能规划,推进
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市建管委要会同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全市
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制定分阶段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确定近期
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明确新建居住
建筑、新建公共
建筑和既有
建筑改造实施计划,加快实施全市
建筑节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全市
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搞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3、积极开展
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
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
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
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
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
(三)规范实施,加强对
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
建筑节能的监管,确保国家和省节能标准规范的落实。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