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豫政〔20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和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非法职介和非法用工行为,积极构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一)严格市场准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招工、用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从事职业中介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必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条件,规范审批,加强与注册登记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进入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持有合法证照,制定招工简章,通过发布信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参加招聘洽谈活动等合法途径进行。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已被吊销的非法单位,由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健全市场体系。各地要按照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强县(市、区)、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搭建服务平台。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零工市场建设,为零散招用工活动搭建服务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要尽快研究加快固定招工地点建设、加强固定招工地点管理的办法;各地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引导劳动者到合法的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择业,铲除“黑劳工”问题滋生的土壤。要依托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平台,大力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重点企业用工对接”等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称问题,努力帮助“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
(三)强化市场监管。各地要不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招工、合法用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日常巡查,坚决取缔各类“马路市场”和街头小职介,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在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职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举报投诉专案查处,对群众通过电话、网络、微博等途径举报和投诉的非法职介和非法用工行为要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控,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现突发群体性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秩序
(一)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内容,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依法制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制度,并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一致后公示实施。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不依法制定劳动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查处后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动态监管用人单位的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情况,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及时建立职工名册,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将招工情况录入档案、纳入管理系统备查。
(二)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别是要对农民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联合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保、卫生等部门要严格审核、审查和验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发生。
(三)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省辖市政府要针对当地农村劳动用工特点,制定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和遏制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用工行为发生。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四小”企业的整治力度,做好劳动用工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对占用本村土地举办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落实建筑等特定行业工资保障金制度,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范围,推动在交通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实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诚信等级评价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特点,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部门要解决本系统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决遏制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三、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各级政府要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对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的投入,切实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以及清欠办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壮大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尽快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监察员、2名以上监察协管员,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网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办案设备,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欠办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提高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