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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发〔2022〕66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有力促进我省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经2022年5月19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号)文件精神,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价值评估;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八)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九)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将创新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鼓励各市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汇总区域内科技型企业需求,引进优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产业化;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科学提出技术需求,精准转化先进成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登记成立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内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应为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符合相关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独立法人机构需有10人以上专职技术转移人员,法人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技术转移人员;机构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大专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五)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