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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11年修订版】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11年修订版】
(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过实践证明符合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的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应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核查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确定教学成果奖的获奖等级。

  第八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申请,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并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向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成果申请教学成果奖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