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2022〕5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直接投资建设。

二、费用分担机制

(一)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的用电报装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含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三)除以上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道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上述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城镇老旧小区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相关规定执行。新建电力线路工程的电缆入地费用分担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22〕10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区分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