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9〕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和《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皖水农〔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3—5年努力,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超标地区改水工作,全市90%以上的村改水工程实现正常运行,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水型病区县(区)达到国家消除标准,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实现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自来水普及率100%),解决已改水工程氟超标问题;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
二、具体任务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县、镇政府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委会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形成合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加强运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具体管理事务。加强市、县(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压实供水单位责任,提供优质便民服务。供水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依托大型供水企业,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市周边等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濉溪县结合“三供一业”,将供水管网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区域供水管网“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鼓励三区依托市供水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管理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
(六)依托水源条件,适度规模供水。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濉溪县南部、烈山区、杜集区,近期应以县(区)为单位,打破镇、村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兼并整合现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