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27号)要求,现就我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共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2016年起,各市、县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模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和阶段特征,准确把握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需求特点、供求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制度,明确购买主体、内容、程序和机制,科学谋划,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引入服务对象评价与反馈机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择优、保质保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调整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科学、高效、精准。
(四)改革创新、总结提升。
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服务产品短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我省实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确定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单位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根据财综〔2014〕96号和晋政办发〔2014〕39号文件中所明确的条件,按照省政府省长办公会〔2016〕4次会议纪要精神,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作为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省级融资平台,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购买内容。
(四)资金筹集。
各市、县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立足本级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县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