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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淮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购〔2018〕57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辖各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同法》等规定,现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同履约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单位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方式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须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验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验收依据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按合同约定履约后,提请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增加合同与补充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采购单位须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和出具分段验收书。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成立。除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项目外,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掌握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专家)、采购人使用部门人员、采购人采购项目有关人员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至少1人参加。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人员中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验收时验收小组要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逐项验收。

3.复杂设备的验收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

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4. 验收方出具验收报告。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

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罢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合同付款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申请拨款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工程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设备和材料的验收证明和合同,工程进度款拨付超过总工程款的50%时要提供税务发票(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后拨款时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合同、税务发票等材料。采购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四、履约验收职责

(一)采购人职责

1、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2、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组建验收小组、签署验收书。

4、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发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和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反映。

5、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对已经组织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适时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7、在组织和参加验收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办理验收的,财政部门将拒付相关采购资金,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1、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对验收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验收小组成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对验收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

3、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应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作出详细评价,评价依据包括: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4、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

5、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验收书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

(1)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

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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