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淮发改价格〔2018〕6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三区发改委、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合理利用,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 〔2018〕8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 128号) 和《
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局)联合制定了《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淮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28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 (2018) 8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 128号)和《
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水价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供水计划管理的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适用本制度。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