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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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淮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库、河塘、渠道、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