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资〔2013〕69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构建与公共财政框架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根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要,更是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贯彻厉行节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紧迫而现实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努力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管、监管有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1.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要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把资产入口关。资产配置要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新增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批,强化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产的配置效率。
2.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对已制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执行;对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厉行节约,从严配置。同时要逐步完善各类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步深入、梯次推进”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由法定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竞价拍租,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4.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监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投资风险管控,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5.推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整合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健全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对能够通过调剂或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实行增量资产配置,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推行资产集中公开处置。进一步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的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及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进行,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对土地、房屋、车辆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实行集中统一处置,严把资产出口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对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益管理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